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院情动态    检务公开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东检文化    公开听证    科技强检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联系方式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律师预约QQ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东检文化
第五期【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动物侵权”,责任谁担?
时间:2023-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法典小课堂


“动物侵权”,责任谁担?

毛孩儿虽好,但让人操心的事可不少

近期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就来谈谈动物侵权那些事

动物伤人侵权在现实生活中

一般分为四类

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详情可参见《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如遛狗时需牵狗绳,在公共电梯、公共楼道等拥挤场合,为狗佩戴嘴套并怀抱狗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它装入犬笼。

点击下方蓝色文字即可阅读《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定了!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注:《抚州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种类》正在起草中。

4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负责任的遗弃自己的宠物并不代表自己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宠物的主人仍然需要对被遗弃或者走失的宠物负责。

检察官提醒

文明养宠,不仅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更是对他人和自身利益最好的保护。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养禁养品种,严格约束宠物行为,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认真履行管理义务,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另一方面,路人亦应约束自身行为,不主动招惹、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避免造成自身损害。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