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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课堂
“动物侵权”,责任谁担?
毛孩儿虽好,但让人操心的事可不少
近期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就来谈谈动物侵权那些事
动物伤人侵权在现实生活中
一般分为四类
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定抗辩事由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详情可参见《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如遛狗时需牵狗绳,在公共电梯、公共楼道等拥挤场合,为狗佩戴嘴套并怀抱狗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它装入犬笼。
点击下方蓝色文字即可阅读《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定了!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动物致人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注:《抚州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种类》正在起草中。
4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负责任的遗弃自己的宠物并不代表自己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宠物的主人仍然需要对被遗弃或者走失的宠物负责。
检察官提醒
文明养宠,不仅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更是对他人和自身利益最好的保护。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养禁养品种,严格约束宠物行为,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认真履行管理义务,主动防范动物侵害后果的发生。另一方面,路人亦应约束自身行为,不主动招惹、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避免造成自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