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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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不起诉+训诫,引迷途学子“归航”
时间:2022-0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新生,我一定告诉身边同学,让他们远离帮信犯罪,不要误入歧途。”听证会上,彭某乙眼含泪水地说道。2月8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在校大学生彭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会议由该院检察官主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参会,并邀请了村委会干部、人民监督员进行听证评议。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彭某甲找到在校大学生彭某乙,拜托他为自己转账“跑分”(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转账)提供两张银行卡。彭某甲是彭某乙的表哥,两人平常关系不错,在得知办理银行卡可能是为了洗钱等违法活动时,彭某乙心里打了退堂鼓,“但是我提供这个银行卡“跑分”应该就是‘擦边球’,肯定查不到我身上吧……”,碍于两人的亲戚关系,大学生彭某乙跟随表哥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及电话卡供其“跑分”使用。经查,该银行卡转账“跑分”流水金额达259万余元。2022年1月10日,彭某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为挽救教育失足在校大学生,综合衡量彭某乙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拟对彭某乙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案情,考虑到彭某乙犯罪时为大二学生,社会阅历较浅,如果仅仅依照“够罪即诉”的标准贴上犯罪标签,势必毁了其一生。依照“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该院依法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会的办案民警、听证员、村委会干部一致赞同对彭某乙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会后,检察官对彭某乙进行了训诫,告诫其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2月9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不少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不法分子蛊惑利用,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检察官提醒,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莫因一时糊涂而成为犯罪的帮凶!人生如路,一步错、终身误!

法条链接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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