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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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二
时间:2019-10-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丰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为种植五味子搭架子,在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治山经营林场施业区内,使用手锯盗伐暴马丁香树121株,其中幼树115株,并将盗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的五味子地中存放。2019年5月24日,经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丰某某盗伐的林木为非保护树种(非珍贵树木)暴马子,总立木蓄积为0.0811立方米。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丰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5月21日,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依据与公安机关会签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提前介入侦查。经提前阅卷、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后认为,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伐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标准是: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50株,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盗伐幼树115株,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丰某某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侦查阶段,承办检察官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释法说理,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承办人在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约见了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结合认罪认罚普法资料,向丰某某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丰某某“补植复绿”是“认罚”的重要检验标准,补种的树木成活了,认罪认罚中的“认罚”标准才算达到了。丰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尽快、尽早“补植复绿”,确保树木成活,并赔偿被毁林木损失。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约见之后,检察官主动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共同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三是计算“补植复绿”标准,尽快恢复生态。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丰某某盗伐林木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丰某某于当月在毁林现场原地补种了树高60至70厘米的落叶松300株。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补植复绿”养护承诺书》,督促已完成补植的犯罪嫌疑人精心育苗、养护,确保了补植成活率。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事实清楚,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依法惩治涉林犯罪指导意见》,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和办案效果,可依法对丰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前,先邀请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到犯罪嫌疑人丰某某补植现场查看“补植复绿”情况,补种的林木已全部成活,长势良好。而后,联合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村委会对其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经调查走访,排除了丰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为确保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适用了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邀请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居住地社区代表、犯罪嫌疑人及法援律师等共同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在公开审查听证过程中发言诚恳、认罪悔罪。检察机关现场制作文书,邀请上述参会代表进入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程序,对被不起诉人丰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办理结果】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典型意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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