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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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时疏忽酿火灾,终身抱憾责难逃
时间:2021-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个烟头引发惨案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八旬老人乐某某在其家附近的菜地抽了一根烟,抽完烟后将烟头随手扔在地下的枯草里,引发大火,乐某某见火势太大便呼喊村民救火,后和闻声赶来的附近村民一同将火扑灭。16时许,乐某某发现其妻子何某某倒在被火烧过的一个干涸的池塘中间。经鉴定,何某某系生前被烧死。

 

——耄耋之年获刑期

乐某某因疏忽大意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同时乐某某犯罪时年逾七十五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过程中积极救火,且自愿认罪认罚。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某某涉嫌失火罪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乐某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需谨记

众所周知,火灾的起因多种多样,一根未燃尽的火柴,一只未熄灭的烟头,都可以引起一场熊熊大火。近年来,群众在野外耕作过程中不规范用火等引发的火灾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林木损毁、生态环境破坏的同时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时下正值金秋季节,天气干燥,野外用火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救火难度大,给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危害特别提醒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在日常生活中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不随地乱扔烟头,违规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尤其是要告知家中老人,提高安全用火意识防患于未“燃”,防止悲剧重现,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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