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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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喝酒惹祸悔不已 刑事和解化干戈
时间:2021-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真的没想到,我无意地一把推搡,竟然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感谢你们检察院的帮助……”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由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的办理凝聚着检察院对调解工作的不懈努力,体现着执法办案的法治温度。

 
       

  

  

喝酒惹祸,不该!
2021年4月的一天凌晨,殷某某和刘某某(被害人)等人在东乡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四人共喝了30余瓶啤酒。凌晨3时左右,殷某某见时间太晚提出要回家,刘某某称不喝就跪下,并朝殷某某打了一记耳光。殷某某挨打后没有还手,继续往外走,刘某某见状拦在殷某某面前继续纠缠。为摆脱刘某某的纠缠,殷某某顺手推了刘某某一把,刘某某被推后,一脚踏空马路与路沿石之间约15公分的台阶,仰面倒在马路上,当即鼻子流血、嘴里呕吐。殷某某见状当场呆住,直到店老板朱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某被救护车接走后,殷某某才神情恍惚地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刘某某系颅脑损伤,右脑颅骨凹陷,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互不相让,焦灼!
案件移送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系过失引起,且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符合刑事和解的相关政策,便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随着调查深入,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境都十分困难,双方对赔偿金额互不让步,调解一度陷入胶着状态。
“我们家真的拿不出这么多钱,找亲戚朋友东拼西凑也只有这么多了”,被告人殷某某悔恨又懊恼,神情十分窘迫,但被害人刘某某认为自己身体损伤太大,对赔偿金的数目迟迟不肯松口,双方就这样从避而不见到争执不休……

  刑事和解,双赢! 

  面对该案陷入的困境,承办检察官鼓起勇气,决心将调解进行到底,他通过积极履行中立不倚的“调解手”身份,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促膝长谈,设身处地的为两人考虑,不断促进双方沟通协调,调整赔偿金额。数月之后,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一方获赔125000元,同意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东乡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通过对刑事和解的成功运用,该案最终实现了双赢,既满足了被害人对赔偿金额的预期,又使得被告人得以适用缓刑,达成了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和解在公权力的框架下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实现国家公权力与个人刑事权利之间的和谐化以及当事人权利关系的和谐化,具有协商和解、心理治疗、预防犯罪、恢复匡正等多重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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