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
合法的生意不好好做,为了吸引顾客,又逃避检查,这伙餐馆经营者竟以“家禽”冠名,偷偷卖起野味触犯刑律......
案情回顾
看着餐馆的生意日渐冷淡,同为餐馆经营者的张某某、罗某某、陈某甲为了营利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买卖野生动物违法的情况下仍联系上陈某乙,从其手中收购野兔、野猪、斑鸠等上百只“三有”野生动物,用于加工成菜肴进行出售。没过多久,三人内心逐渐焦灼,害怕东窗事发后会被判刑坐牢,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时就想着搞点野味让顾客们吃,后来还是觉得事情做起来会有风险,网络上也报道了很多类似获刑的新闻,心里每天都很慌,赶紧前来投案,希望能争取宽大处理......”自首时,有人这样说。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考虑到三人具有自首、退赃、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并依照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生态资源环境,还会触犯法律,严重的还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抵不住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进食野生动物还可能使其所携带的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在人群中传播,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拒绝食用野生动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