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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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检察院为抚州绿水青山创建制度保障
时间:2018-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抚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建设,促进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办案实践中的应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近期,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有关司法机关、生态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实施生态修复的办法(试行)》,并印发抚州市全市范围内贯彻执行。为全省检察机关目前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创新工作模式。 

  追求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统一。该《办法(试行)》为公、检、法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实施生态修复提供了规范和指引。一改过去的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以案办案,以刑了结的办案模式,创建了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既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重,又达到惩治犯罪与教育群众相结合,实现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的办案模式。 

  明确实施主体各方责任义务。该《办法(试行)》共16条内容,详细规定了实施生态修复办法的原则和价值追求、适用生态修复的案件范围。明确实施生态修复办案程序的主体资格及适用对象的资格。规定了实施生态修复的职能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实施该办案模式的责任和义务内容:即职能主体(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积极启动、引导实施生态修复机制;指明权利主体(行政执法部门)和义务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第三方介入的适用条件:行政主体确定环境损害评估、履行检查、验收。主管行政部门不能对受损环境进行损害评估,可以由办案单位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取相关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损害评估并出具修复方案;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修复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修复方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权利主体根据修复方案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亲友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委托书,受托人需到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确认接受委托并承担义务。 

  保护生态资源产权属性产权明确修复方式和措施,修复地点以原址修复为主,异地修复为辅,(包含生态修复基地)及替代性修复方式。保障生态资源修复产权的原有归属性质:集体环境资源受损可指定在集体或国有土地上进行修复;国家环境资源受损只能指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修复,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引导犯罪嫌疑人方主动履行修复义务。对主动及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加害方,可以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处置后果。同时明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不愿意承担生态修复义务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督促、支持受损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产生的修复费用。如受损的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探索生态修复费用的管理途径,提倡资源有效利用。该《办法(试行)》规定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后不宜修复、不能修复的,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替代性修复费用,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公益诉讼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和使用。 

  对于部分环境污染损害的修复,需要专业资质技术人员进行修复的,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该专业修复资质和技术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缴纳损害修复费用,由权利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修复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依法查封、扣押、收缴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或污染源,要妥善保管或处理;对不宜长期保管或保管费用较高的,可在依法抽样、保存证据的情况下,本着提倡节约、科学利用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置;对可能发生次生污染的,要及时安全处置,防止发生次生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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