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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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次!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3-06-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涂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由该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主持,听证员、东乡区司法局干警、东乡区看守所干警、社区干部等人受邀参加。



案件回顾


罪犯涂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判决作出后,东乡区看守所以罪犯涂某某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收押为由,对其不予收押。判决生效后,涂某某便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东乡区人民法院依据医疗诊断结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同时,东乡区司法局也对罪犯涂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涂某某不适用社区矫正。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主持人详细介绍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过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出示了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尤其是对当事人病情临床医学诊断、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社会危险性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东乡区看守所干警、东乡区司法局干警以及社区干部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罪犯涂某某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社会危险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评议,一致认为涂某某的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涂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此次听证会,体现了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司法理念。下一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暂予监外执行听证制度常态化、规范化,将听证会意见作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律链接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何监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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