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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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这位营业厅职员栽了!
时间:2022-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是否经历过交房后无数个装修公司的狂轰滥炸,是否收到过不少“中奖信息”,自己的身份证莫名其妙被注册了银行卡。如果有上述情况,那么很可能你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了。

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中,何某某利用其在移动营业厅工作的便利,在客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等信息以15元一条的价格卖给他人,用以注册淘宝新用户。三个月间,何某某共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204条,从中获利3060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鉴于何某某涉案数额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最终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做到有效分辨钓鱼网站、不随意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载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装等,以免信息泄露,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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