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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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记录报告重大事项37件
时间:2024-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落细,现将东乡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第四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填报情况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第四季度,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37件,其中院领导填报7件,其他干警填报30件。

下一步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将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深入推进“三个规定”贯彻落实,自觉把“三个规定”作为规范检察权运行的制度保障,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坚持“逢问必录”,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同时,我们也促请社会各界:
一是不要私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所有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都会被记录在案、有据可查,并极有可能被追责、通报;
二是请严格监督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行“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三个规定”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5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并实行月报告制度。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完善了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成果运用、抽查、督察、通报制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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