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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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139人!178万!
时间:2024-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帮助139名民工追回拖欠工资共计178万余元。



案情回顾

“抚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是东乡区一家经营养殖的民营企业,公司自2020年6月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

2023年6月开始,公司因多种因素导致资金紧缺,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2023年10月份开始,公司民工陆续到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经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生物公司”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该公司所有民工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181501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于2023年11月3日向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23年11月10日前改正,足额补发所有拖欠的民工工资。

“生物公司“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向东乡区劳动监察仲裁维权中心作出了《关于工资发放说明》的书面承诺,但未能按照《指令书》的要求及时改正到位。

2023年11月15日,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作出了行政处理的决定,并下发了《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其及时补发所有拖欠的民工工资。“阿冲”(化名)作为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实际经营人,仍未积极处理欠薪一事。后虽经抚州市东乡区劳动监察维权中心和区信访局介入,“阿冲”在2023年12月14日作出书面承诺,将在2023年12月25日发放所有民工2023年6月份工资,但之后“阿冲”仅支付了部分民工2023年6月份工资。

“生物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问题后,公司账上仍有195911.46元的资金结余,该结余资金除部分用来补发民工工资以外,其他绝大部分资金由“阿冲”做主决定用来支付饲料款、房租、水电费、偿还公司贷款等。“阿冲”作为实际经营人,未能安排将公司的结余资金用于发放民工工资,而是以公司要继续经营为由,将钱截留在公司托管账户上。截至2024年2月底,该公司共拖欠140名民工(含“阿冲”本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528803.68元。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送至东乡区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

检察官履职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阿冲”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承办人在对犯罪嫌疑人“阿冲”讯问过程中,耐心细致对其释法说理,“阿冲”认识错误并愿意支付拖欠工资。截至2024年5月,“阿冲”及家属共支付民工工资1785813.48元,取得了民工的谅解。

2024年6月3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一致认为“阿冲”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义务,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最终同意检察机关对“阿冲”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综合听证意见,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阿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此有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哪些情形符合“数额较大”的规定:

一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检察官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更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社会诚信缺失。用人单位应当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劳动,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同时也提醒广大务工群众,要学法、懂法,善于用法律维权。在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务必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开展维权,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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