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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档案管理流程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司法档案管理流程

 

1、检察官司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个人填写与组织记录相结合,由政工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备份。 

2、检察官司法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基本情况; 

(二)岗位职责说明情况; 

(三)司法办案情况;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及司法责任追究情况; 

(五)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六)绩效考核情况; 

(七)其他应纳入司法档案的材料。 

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应当将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具体承办案件情况分别记(装)入各自司法档案。 

3、履行业务管理职能的检察官司法档案,主要记录其履行案件受理审查、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统计数据分析等履职情况。 

4、履行法律政策研究(检委办)职能的检察官司法档案,主要记载其办理检委会业务、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等履职情况。 

5、 检察官司法档案的有关内容,应当及时、动态记(装)入。 

6、办案的基本情况,由检察官每半年填写一次,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政工部门装入其司法档案。 

检察官所在部门每半年应当将所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情况以及司法责任追究情况等材料移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装入相应的检察官司法档案。 

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督查督导、业绩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工作后,业务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结论移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装入相应的检察官司法档案。 

7、 信息填写完成后,填写部门应当通知本人、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本人和相关部门认为填写信息与纸质材料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填写部门提出异议;填写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确有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对相关信息本身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8、政工部门应当对检察官司法档案指定人员管理,并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整理装订成册。 

9、检察官岗位职责、司法办案、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司法责任追究、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情况对本院全体检察干警公开。 

10、司法档案应当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奖惩,以及上级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重要依据。 

11、相关部门、个人应当如实填写司法档案。不如实填写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检察官司法档案可以采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制作、管理。 

13、检察官司法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14、检察官职务、岗位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变动登记。 

因工作调动、退休、被免职等不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应当对其档案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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