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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对策思考
时间:2018-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对策思考

吴海丽 徐 静*

 

  [内容摘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面临案件受理难、管辖权确定难、证据获取难、效力认定难、案件定性难、处理难等打击防范方面困境。检察机关应重预防,提升舆论宣传引导能力;重学习,提高预防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专业化水平;重沟通,提升与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能力;重指导,从横向、纵向两方面保障案件快速有序办理。

[关键词]电信网络新型犯罪 检察机关 快速办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交通、通讯日益发达,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快流动,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新型犯罪甚嚣尘上,新的犯罪类型不断涌现,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动态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等特征。如以“P2P”网络融资之名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以重金求子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这些犯罪因操作简单、隐蔽性强,空间跨度大,受害面广,破案难度大,犯罪成本低等,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而迅速蔓延。

一、目前检察机关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主要做法

 20157月,最高检召开互联网+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研究网络犯罪的新特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决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诈骗、赌博、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20165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做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并要求检察院机关要依法快捕、快诉,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检察环节均采取了专业化打击和预防策略,如大连、北京等检察机关成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处室或办案组,一批典型案件被以团队作战的方式成功办理;江西、四川、福建等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网络犯罪宣传周打击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清网行动等专项活动,成立反信息网络诈骗中心,预防了网络犯罪的发生,为维护网络安全发挥了职能作用。此外,为解决电信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于201612月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指导意见。 

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面临的困境

(一)案件受理难

电信网络犯罪案件通常存在单案涉案金额小、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加上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质量考核等因素制约,侦查机关通常会以单个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或以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等理由不予受理,导致即使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案,也未能及时进入侦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错失最佳侦查取证时机。

(二)管辖权确定难

由于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具有超时空的特性,电信网络犯罪行为主体、行为发生地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之间的关系具有多重性,在当前我国犯罪侦查工作条块分割的体制下,何地具有立案管辖权常常找不到明确依据。

(三)证据获取难、效力认定难

近几年,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五花八门,纷繁复杂,手段和方法更新速度之快超于以前任何时代。犯罪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极强的更新性和多样化,致使电信网络犯罪不易被普通大众发现和识破,也正是因为利用高科技的伪装,犯罪分子经常采用变换虚拟身份、变换诈骗网站域名、变换取款账号等手段躲避侦查,导致涉案线索经常性中断,侦查机关难以追查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和实际处所,取证十分困难。此外,基于网络时空压缩化特点,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便利,境外取证申请时间长、手续多、审批难,导致电子证据流失,侦查机关错失取证时机。电信网络犯罪行为的痕迹大多表现为电子信息形式,不仅容易被销毁,将其提取、转化为证据也需要较高的信息和网络技术支持,成为证据之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又容易引发争议,影响证据效力。

 (四)案件定性难、处理难

 电信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虽出台了一系列与互联网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但在实践办案过程中,诸如涉网犯罪中的损失认定、虚拟物品作价、案件定性等问题,解释内容不够详尽,以致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批捕、起诉等环节审查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不能满足打击网络犯罪全面性、稳定性、一致性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机制的思考

(一)重预防,提升舆论宣传引导能力

反观已经发生的电信网络犯罪案件,都是和受害人防范意识较低、麻痹大意分不开的。为达目的,犯罪分子会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和同情,拆破受害人的警惕墙和防范壁。对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网络犯罪的识别、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醒公众注意:网络社交、经济往来需谨慎,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终止交易,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重学习,提高预防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犯罪区别于现实环境下的传统犯罪,犯罪分子普遍以高新技术手段为依靠,犯罪手法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通过专业技能逃避安防系统的防控和监视,成功地达到犯罪目的的同时,更可以完全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实际犯罪地点。加之网络虚拟环境的不稳定性,其实施的犯罪活动不但难以防范,更难以调查取证。201612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要善于运用未来的眼光、创新的思维,把提高现代科学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核心战斗力来抓,善于把新技术运用到预防打击犯罪实践中,确保与犯罪分子较量时占得先机、赢得主动实施科技强检。为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和了解各种计算机信息网络技能,提高其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能力。有条件的检察院可效仿大连、北京等地做法,成立网络犯罪案件专业化处室或办案组,人力薄弱的检察院则可指定专人办理该类案件,以此保障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快捕快诉。

(三)重沟通,提升与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能力

电信网络犯罪信息留存于电信网络、银行金融系统等多个领域,打击此类犯罪,仅靠公安一家往往事倍功半。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与公安机关、工商、金融、文化、电信、移动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快速反应、情报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的长效合作机制,全面深入掌握犯罪手段、获赃渠道、案发等信息,协调完善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机制,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理盲点,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四)重指导,从横向、纵向两方面保障案件快速有序办理

一是注重对公安机关的横向指导,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加强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此外,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输,不受现实地理空间距离的限制,没有犯罪现场,犯罪分子借助发达的现代通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手段,将拨打诈骗电话窝点、网络诈骗平台窝点、地下钱庄窝点藏匿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空间上轻易地实现了跨地区、跨国、跨境的大范围大跨度犯罪,侦查管辖权出现争议,入罪标准无法统一。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帮助、协调公安机关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统一入罪标准,保障案件报捕、起诉工作顺利进行。二是注重检察系统的纵向指导,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上级院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督导,及时帮助解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案件定性、证据认定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确保打击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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