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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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难点与对策
时间:2018-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犯罪也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其中之一。今年8月,山东一准大学生徐玉玉因接到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花季少女不幸离世;随后又有吉林工商学院大二男生被电信诈骗骗光5000元学费后失联;清华大学在职教师遭电信诈骗惨失1760万元……电信诈骗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近三年来,南昌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e租宝”、“芝麻金融”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7件277人。电信诈骗犯罪越演越烈,作案方式集团化、科学化、产业链化,给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不少困难。要从法律的角度扼制电信犯罪,就必须深入分析案件,找到规律,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使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流程 

    电信诈骗活动中,主要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三种形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目前,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已从电话、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等发展到任意显号、任意改号软件。现以南昌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为代表,介绍此类案件的一般流程。 

    流程1:主犯罪人建立一个电信诈骗团伙,由“信息组”的犯罪分子大量购买个人身份信息或企业信息资料,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甚至身份证号码等等。 

    流程2:“技术组”的犯罪分子借助网络IP电话技术,通过语音群呼的方式拨打电话,冒充银行、电信、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语音系统,提示信用卡透支、兑换礼品、接收传票等情况。 

    流程3:当潜在受害者按照提示查询、确认情况时,由“电话一组”犯罪分子接听电话,按照准备好的“剧本”进行交谈,并将电话转接至所谓的公安机关等相关办案部门(实为“电话二组”成员),同时将相关信息一并移交“电话二组”。 

    流程4:“电话二组”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声称受害者涉及重大犯罪,进一步了解其家庭情况,并表示可以向事主提供机会澄清事实,指使受害者“秘密”将钱转入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后通知“转账组”。 

    流程5:“转账组”接到通知后,立即将钱款分散转入专门用于取现的银行卡内。 

    流程6:最后,只要有受害者上钩,“取款组”即时取款,完成全部诈骗活动。 

    可以看到,电信网络犯罪的诈骗集团中,每一个单位都负责一项业务,每个单位都有自己扮演的角色,时间、空间高度分离。尤其当单位和单位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均应用网络电话的方式联系时,警方极难从一个犯罪环节取得所有犯罪成员的犯罪证据。 

    二、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集团化 

    当前从我国破获的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规模来看,有逐年扩大的特点。很多电信网络犯罪已经应用公司化、集团化的方式操作。这些犯罪团伙对外宣称科技公司,对内策划犯罪活动。这些犯罪公司制订了员工守则、绩效考核标准、业务奖励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作的时间。据犯罪分子供称,只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工作,就能获得较高的绩效奖励,公司会给予物资福利发放、晋升福利发放、公司出钱旅游等奖励。公司化的操作让电信网络犯罪诈骗团伙的操作流程极为细致,受害者很难从犯罪团伙手中获得实际的证据,也令公安机关较难从受害人及基层犯罪团伙手中获得整个犯罪团伙全部的犯罪证据。 

    (二)作案跨境化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依仗网络提供的便利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毫无障碍的面向全国实施诈骗。这就带来电信网络犯罪团伙跨地区,甚至跨境作案的问题。特别是东南亚的部分国家经济比较低迷、法律体系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不强,部分电信诈骗团伙舍弃在国内发展,而在国外发展。如果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层人员在国外遥控国内的犯罪头目作案,国外和国内的犯罪证据难以同时捕获,那么极有可能带来大量证据通过国外渠道被毁灭的问题。跨地区作案也面临同样的难题。 

    (三)手段信息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电信网络犯罪团队带来有利的犯罪环境。比如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网络电话平台的技术,部分犯罪团伙利用网络电话平台作案。网络电话的特点是犯罪分子或受害人联系时,均以网络电话平台为中转站,而网络电话平台给出的号码随机性较大,犯罪分子之间都应用网络电话联系,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电话号码,这种技术保护了犯罪分子的私密性,增加了取证的难度。网络银行具有资金转入转出迅速的特点,有时数名犯罪分子共同完成一桩犯罪任务以后,即时应用网络银行分赃,彼此都不知道同伙更多的信息。当前网络语音技术具有“听音辨码”的功能,即被害人在与犯罪分子联系以后,并不知道犯罪分子在继续追踪自己的信息,当犯罪分子盗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密码等信息后,即时取得赃款,立即断掉和被害人的联系并抹消犯罪证据。电信网络犯罪信息化的特点让公安机关很难从网络电话追溯到犯罪的源头。 

    (四)产业分离化 

    当前诈骗犯罪从流程上来说是连贯的,从每一个犯罪环节来说却是分离的,这是一条彼此独立的犯罪产业链。这种产业链的分离从所有犯罪成员的联系方式分离这一点呈现。比如以2010年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抓获了一名复姓欧阳的犯罪嫌疑人为例,这名犯罪嫌疑人共有63张银行卡、11个网上银行U盾、三部手机。据他供称,他曾认识专门办卡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每张银行卡200元或300元的价格为他办理各地的银行卡。他在犯罪时每一个角色都对应一套假银行卡、一套假的联系方式等,一旦完成犯罪,他立即消灭犯罪的证据。在犯罪的环节中,他的上游、下游工作人员均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产业链分离带来公安机关即使抓获了一个犯罪分子,也很难从其口中得知犯罪团队操作的情况。 

    三、办案难点 

    (一)管辖权问题 

   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跨行取款的方式实施犯罪,地域流动性大,所以最初立案侦查的机关往往不是实际实施诈骗行为地的侦查机关,而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则很有可能最先接到报案,予以立案,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侦查。最终,却又因没有管辖权而要将案件移送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继续办理。不仅浪费了先期的资源投入,更有可能贻误取证时机。这种情况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普遍存在。 

    (二)取证难问题 

电信诈骗是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和网上银行技术实施的高科技、远程、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嫌疑人既不与被害人发生面对面的接触,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对犯罪认定有证明力的主要是电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电子证据。但这些证据提取手续复杂,监控录像、IP地址等证据保存时间短暂,尤其是跨地区取证时,要获取齐全的证据难度大,往往会导致指控犯罪不力。 

    (三)共同犯罪问题 

    电信诈骗中,由于犯罪分子各司其职,单线联系,相互分立,团伙成员间一般互不相识,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很难相互指证,对犯罪集团中各个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全部以诈骗共犯论处。2013年,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即“2.26”专案,因为取证不足,只能将主犯定义为犯罪未遂,从而未能让主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证据审查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中人案关联认定困难,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是犯罪集团针对不特定人群大批量实施的犯罪,且被害人一般无法指认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要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从犯参与实施犯罪的次数和数额,要将一起案件、一个被害人与某一名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明确关联起来,从而确定某笔赃款数额,具有很大困难。 

    四、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建议 

    (一)及时获取电子数据 

    电信网络犯罪团伙作案的流程中,利用网络平台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要点。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每一个成员犯罪都要通过网络技术来联系,这也意味着如果能够提高网络侦察技术,就能迅速获得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线索。当前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要点有二:第一个为服务器上的呼叫数据。当前网络服务器为了优化服务工作,会保留用户的服务信息,如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注册用户名、账号昵称等,这些服务信息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第二个为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IP地址追踪技术可以捕获犯罪嫌疑人正确的犯罪地址,尤其是被害人如果与犯罪嫌疑人直接通过话,哪怕犯罪嫌疑人应用了网络电话技术,依然可以捕获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理地址,从而为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搜索及捕获行动提供可能。而上述的服务器数据和IP地址也将成为明确管辖、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 

    (二)现场抓捕获取犯罪证据 

    公安机关在捕获了犯罪嫌疑人以后,需迅速的明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电脑、电话、记事簿、被害人资料等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资料,为了固定这些犯罪资料,必须拍摄这些资料作为客观证据,这是言词证据的重要佐证。同时,应当注意到,不当的取证会带来证据被质疑的问题,也会带来后续审讯困难的问题。为了让每一个获取的犯罪证据都能起到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每一件物品都要应用科学的方法拿取、应用标准的方式打包封存、每一件证据都要贴上分类标答,标签上要注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对应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三)防止证据流失 

    犯罪嫌疑人被捕以后,留下相关的信息,可能会让犯罪团队其他成员有所警觉,侦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勘验电子设备,避免数据损毁,对诈骗窝点内正在登录的网站账号,网页内容,QQ、Skype 等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通话记录等进行“抢救式”的勘验和固定,防止遗漏和数据丢失。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彼此串供,会给公安机关继续挖掘证据带来更大困难。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串供,必须隔离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同伙口中得到信息,同时也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人员口中挖掘信息。 

    (四)及时核时犯罪嫌疑人供述 

     当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口供信息后,应从相关服务器数据中获取信息,继续获得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犯罪的证据,从而印证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其中被害人证据是最重要的证据。犯罪团伙最详细记录的信息一般为被害人信息,在确认了被害人信息后,公安机关可以立即从被害人口中再一次挖掘信息。在获得了犯罪团伙及受害人提供的信息以后,公安机关可即时获取相关的网络信息、个人信息及留下的其他珠丝蚂迹,从这些信息中,可以得到电信网络犯罪上游及下游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攻破关键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信息。 

    (五)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印证 

电信诈骗案件中,可以抓住诈骗行为的几个主要的客观要素,包括诈骗网站的网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通过分析这些客观要素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诈骗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和手段;通过取款所留下的数据、取款凭证或取款录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并以此理出每起事实的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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