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某某、罗某某等二十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崇仁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陈某某(系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纠集许某某、谭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黄县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树立其个人及该团伙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陈某某直接组织、指挥、策划或授意、怂恿毛某某、罗某某等人实施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窝藏、包庇罪、伪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鼓动各骨干成员招揽“马仔”,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不断壮大组织实力,使得组织人数达到近百人。在当地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治安,造成极坏影响。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罗某某等二十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其行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种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毛某某、罗某某等二十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罗某某等二十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扫黑除恶工作作为首要任务,从宣传发动、线索摸排、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确定重点,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