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院情动态    检务公开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东检文化    公开听证    科技强检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联系方式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律师预约QQ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持续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时间:2018-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的一个晚上,张某伙同另外四人流窜至邻村王某家,以王某带走了朋友家的一只狗为由,强行将王某挟持到县城的一家私人宾馆,五人在酒店内对王某实施殴打,并要王某下跪,事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尔后,张某提出要王赔偿其朋友2000元现金。王某说没有那么钱,只能回家去找人借。张某威逼王某写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并守着王某在宾馆睡了一晚。第二天,张某等人带着王某回家取钱,王某在家里拿出300元钱,又向邻居借了600元,将这900元给了张某等人,张某将欠条还给王某后逃跑。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等人为了敲诈钱财,以王某带走了朋友家的狗为理由进行要挟,同时又以暴力相威胁,使王某在心理上照成了恐惧,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不得已主动将900元现金给张某,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本案是典型的牵连犯,即张某以实施非法占有王某的钱物为目的,而其犯罪的实施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的罪名。首先,张某等人以挟持王某并将其拘禁一天,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张某等人将王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和结果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再次,张某等人在全案中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张某等人无视法律,无中生有,挑起事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伤害无辜,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第四,从张某等人的主观犯意到结果行为来看,又符合敲诈勒索罪。根据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定罪处罚原则,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敲诈勒索罪三罪的量刑幅度都是三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因而,本案应当定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本案中张某等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为了“要钱”,客观上张某等人对王某实施了暴力,后来一直以暴力相威胁,当场逼迫王某写下了欠条和交钱,应以抢劫罪定性比较合理。 

  评析观点: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 

   1、张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张某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张某等人实施的挟持、关押、殴打、威胁等一系列行为都有特定的对象和目的,不是无端对抗社会、扰乱社会秩序,更不是“无赖”的、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行为,所以其在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 

   2、张某等人获取财物的客观行为是以“暴力”相威胁。抢劫罪中的“胁迫”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所不同,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用以威胁的“暴力”是不是可以当场实现。本案中张某等人先是将王某打成轻伤,然后加以威胁,所以这种威胁是现实的,没有延缓的余地。 

   3、被害人王某在被挟持的情况下借钱交给张某,符合“当场交出财物”的特征。纵观全案,被害人王某从被挟持到回去借钱交给张某,实际上王某的人身健康权一直被张某等人持续侵犯,也就是说张某自始至终都在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控制着王某,王某虽然能去借钱,能与其他人接触,但王某仍然被张某等人跟随,使其不敢反抗。由于张某等人的持续暴力和暴力相威胁,所以,只要王某是在张某等人的人身控制之下,无论什么时候交出财物,都应当认为是“当场交出财物”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