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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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老赖”恶意隐匿财产法网难逃!
时间:2023-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遇到“老赖”

怎么办?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些人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

当事人明明有执行能力

却绞尽脑汁、穷尽一切办法规避法律执行

面对如此老赖

怎么办?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来了解一下“拒执罪”!



案件回顾

早年间危某某因经营周转产生了一系列民间借贷纠纷,该债务纠纷已由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1月危某某因一场意外去世后,其父母及两名子女均在律师的见证下出具声明,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危某某的所有遗产。

危某某生前实际控制一家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危某某占股80%、其配偶占股20%。2020年6月17日,为转移危某某公司拆迁款,危某甲(危某某儿子)、危某乙(危某某配偶)、危某丙(危某某女儿)三被告人合谋,将该公司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危某丙,并将法定代表人由危某某变更为危某丙。同年,危某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政府签订了资产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并代表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将公司征收款汇入其爷爷危某丁账户。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9月15日危某丁账户实际共收到企业征收款495万余元。

拆迁款汇入危某丁账户后,三被告人将公司厂房拆迁款继续从危某丁的账户转至数个亲朋好友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后要求亲朋好友们再从银行取现金还给他们,恶意藏匿,转移资产。




履职过程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在明知法院有判决未执行的情况下,恶意将公司厂房拆迁款藏匿、转移,导致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且已申请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遂将三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期,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危某甲、危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危某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如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奉劝各位“老赖”,切莫报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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