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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要当心,
酿成大祸罪不轻。
东乡一男子在自家田间焚烧杂草,结果引燃一场山火,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的一天,天气晴朗,60多岁的老汉诸某某回到农村老家准备春耕,但自家稻田因长时间未耕作长满杂草,清理起来比较费劲。为省时省力,诸某某掏出打火机点燃田里的杂草,心想除草、沃田两不误。天不遂人愿,杂草刚燃烧几分钟,一股大风突然刮来,火势渐大并向周边山林蔓延。诸某某慌了,第一时间脱下了上衣进行扑救,并打电话求助。消防、公安、林业、民兵、应急救援等救援人员先后赶至现场扑火。经勘查,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上百亩。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诸某某涉嫌失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珍爱生命,防患于未“燃”。
进入夏季以来,天气持续晴热高温,特别是在野外,天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居民要严守禁火令,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1. 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 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5. 不准在林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 不准乘车时向窗外扔烟头;
9. 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