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6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4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检例第17号)指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