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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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践初心】“盗窃”变“抢劫”!
时间:2023-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众所周知

盗窃是盗窃,抢劫是抢劫

但是

盗窃行为怎么又会变成抢劫呢?

那你得好好看看......

近期,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吴某某涉嫌抢劫罪案,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吴某某因手头紧,故萌生入室盗窃的想法,在某小区踩好点后,通过多次敲门的方式确认一户家中无人,使用开锁工具撬门入户行窃。期间,吴某某使用工具撬开卧室门锁后,将在卧室休息的户主章某某惊醒,户主惊呼,同样受到惊吓的吴某某随手拿起室内床单便撕开,将户主捆绑起来,并威胁章某某不许喊叫。之后,吴某某在屋内搜取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五千元。

案件办理

综合全案证据,该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某在入户盗窃时,因被户主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财物,应以抢劫罪移送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入户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0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6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4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检例第17号)指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此

吴某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

“入户抢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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