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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某、苏某某、黄某三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叶某某、苏某某、黄某三人,两两组队,四次偷狗。
2023年,叶某某、苏某某二人经商议决定,在三个夜黑风高的晚上,驾驶着摩托车、手持装有毒针的弓弩到东乡区乡镇四处寻找“夜未归宿”的家犬,发现目标便使用毒针射击,待家犬中毒倒地后,将其装入麻袋后,二人逃之夭夭。二人盗窃家犬共3只,经鉴定价格为 1725 元。
之后,黄某与叶某某二人组队,驾驶汽车到福建省境内某乡镇,采取以上相同方法盗窃了他人家犬。二人盗窃家犬共6只,经鉴定价格为2341元。
处理结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人盗窃他人家犬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侦破,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叶某某、苏某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东乡区人民法院支持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判处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