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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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警惕!莫使爱车变“盲盒”
时间:2024-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喂!是110吗?我要报警,我早上发现我的汽车门被人打开了,并且车上的手表、现金、香烟,连充电宝都不见了!”

近期,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涉嫌盗窃案、冯某某涉嫌盗窃案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简要案情

1、吴某某在一日凌晨2时许,从家中出门后,沿路拉动汽车车门,欲盗窃未锁车门的车内财物,直至到东乡某小区,恰将一辆汽车车门拉开,最终盗走车内香烟数条,价值人民币2100元。

2、冯某某在一年内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三次盗窃行为均选择在凌晨,并且冯某某每次都戴了鸭舌帽、口罩和手套,同样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第一次,盗取一辆汽车内的化妆品等物品,价值478元;第二次,盗窃一辆汽车内的零钱4元;第三次,盗窃一辆汽车内的5包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

......

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100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责令被告人冯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762元。


检察官提醒

这种通过拉车门“开盲盒”式的盗窃模式,具有以下几点作案特点:1、犯罪嫌疑人通常选择在“夜黑风高”,大家熟睡的深夜;2、犯罪嫌疑人一般选择在“街头巷尾”,较为隐蔽的地方。

但是不管怎么样,请广大群众要养成以下几个好习惯:1、停车后检查车门、车窗、后备箱是否锁好;2、离开车辆时,将现金、手提包、电脑、名贵烟酒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身财物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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