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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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辗转多次的“咳嗽药”,牵出一贩卖毒品案!
时间:2024-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病吃药本是常识

那救命的药品又是怎么被不法之徒变成害人的毒品的呢?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9月,购毒人员金某、曾某(二人均有多次吸毒、贩毒史)欲从艾某处购买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艾某便前往河南、山东五家医院用多人身份信息以每瓶12元的价格购买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共55瓶,用邮寄的方式邮寄回抚州市东乡区,待其返回东乡后又将寄回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驱车送至南昌市一地下停车场处,交给购毒人员,从中获利5000余元。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艾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乡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


可能有人会问:明明是治病的药怎么会跟毒品扯上关系?

本案中涉及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经鉴定内含磷酸可待因成分0.66克。磷酸可待因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艾某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且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或将药品用于非法用途,仍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认定医疗目的与否是辨别其“是药还是毒”以及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向吸食者贩卖此类药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

尽管本案中涉及的毒品数量较少,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艾某贩卖“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的行为,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定罪构成,具体数量问题,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药学界常常听到一句话:药与毒,往往只是剂量的差别。药物到毒品的界限有时只有一步之遥。麻醉、精神药品实际上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就是“药”,可以治病救人,非医疗目的滥用就是“毒”,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形成瘾癖,更会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随着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吸毒人员和贩毒分子获取传统毒品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滥用一些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也可能成瘾,一些不法分子便转而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这类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获利,他们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如何正确对待麻醉、精神药品?

对于大众来说,在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治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医嘱用药,不得私自滥用,避免产生依赖,形成毒品危害。若用药过程中产生不适请及时就医。如遇他人委托帮忙购买此类药品时,请果断拒绝,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帮凶”。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

希望大家通过本文

对毒品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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