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院情动态    检务公开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东检文化    公开听证    科技强检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联系方式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律师预约QQ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践初心】李某某“刑责”可免,“行责”难逃!
时间:2024-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2年8至9月,东乡区某乡镇某村委会计划在集体山场开展蓝莓基地建设,李某某听说后主动向村委会提出承包山场清理林木的工作,村委会同意将清理下来的林木抵其工资。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加快工作进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聘请他人砍伐、清理山场林木。砍伐持续三天,砍伐结束后,李某某将所伐林木售卖。经鉴定,李某某滥伐林木面积25.6亩,滥伐林木蓄积量41.2544立方米,株数为1237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26960元。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41.2544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等情节,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后案件并没有结束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近日,东乡区林业局对李某某滥伐林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李某某补种滥伐林木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罚款即59970元。目前,李某某已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检察官提醒

当前,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事实清楚但罪行较轻的刑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以及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的绝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等,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可误以为不起诉就“万事大吉”,检察机关将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移送行政处罚,总的来说就是,“刑责”可免,“行责”难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