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院情动态 丨 检务公开 丨 检察新闻 丨 理论研讨 丨 以案说法 丨 东检文化 丨 公开听证 丨 科技强检
近日,由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东乡区群众举报,称其通过网络购买的爱马仕包包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东乡区市场监管局遂将该案移送至东乡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租赁场地参照爱马仕皮包的样式制造皮包,同时从他人处购得仿制爱马仕样式的皮包,然后未经爱马仕国际公司许可,在上述部分皮包上使用该公司注册的“HERMES”“H”等注册商标,并通过档口和网络等方式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3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20万余元。
图源网络
检察机关履职
2024年1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协作配合办公室平台了解此案后,立即就该案进行提前介入,通过检警会商、提前阅卷的形式,就行为定性、取证等问题提出意见,全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提起公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未经爱马仕国际公司许可,在皮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93万余元,违法所得2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最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假冒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往往无法得到保证。这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给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减损其品牌声誉,更是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性极大。
保护好商标等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老百姓的消费安全。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落实好知识产权检察各项职能,严厉打击假冒侵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品牌发展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