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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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假朋友”真诈骗,我们真是“好哥俩”
时间:2024-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邀请投资为由,骗取朋友钱财。你以为的投资,实际上是诈骗。你以为的朋友,有可能是“披着羊皮的狼”……



案情简介

近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危某与被害人陈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起,危某在没有确定可以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名义收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63000元,之后其没有为贷款业务做实质工作,将收到的钱款用于归还欠款及个人消费,并一直向被害人隐瞒事实。在被害人陈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危某编造投资款已用于办理业务的虚假理由拒不退款。2024年4月陈某向东乡区公安局报案。

处理结果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63000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处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还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该案危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暴露了人民群众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财产管理隐患。因此,我们要提高防骗意识。

一、投资前需要对投资项目与合作伙伴事先进行全面考察,选择有资质、有信誉、有保障的投资项目,切忌盲目信任、贪图便宜或者高回报,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合伙投资涉及到收益、责任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和风险,如收益分配、合同违约责任等,切忌因顾忌朋友关系而不签订书面协议。

三、遇到可疑情况,或已经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后,应及时报警。同时,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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