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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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骗钱又打人,东乡徐某喜提“银手镯”!
时间:2024-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份,徐某在抚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通过PS手段伪造该轿车的行驶证和车辆信息图片,将车主改成徐某,再利用该伪造的行驶证和车辆信息图片,冒充为该帕拉梅拉车主,向东乡区某寄卖行老板张三(化名)以不押车方式骗取贷款二十万元钱。

2022年6月份,东乡区某寄卖行老板张三(化名)在找徐某还钱的过程中产生矛盾,后双方在拉扯中,徐某用拳头向张三(化名)面部打了一拳。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张三(化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处理结果

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徐某通过伪造自行租赁车辆的行驶证和车辆信息图片等手段冒充车主,骗贷20万元,数额巨大;并在与张三(化名)发生争执时,致张三(化名)轻伤二级,构成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还被害人张三(化名)剩余款项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在抵押贷款事项中,一定要对抵押物的产权、归属等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慎检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通过正规途径核实车辆信息,千万不能仅凭借贷双方信任关系轻易放款。

如一旦发现借款人存在诈骗行为,一定要及时整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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