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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几起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嫌疑人从事的是大家见怪不怪的销售猪肉小本生意,但是却由于“不懂法”“大家都这样干”“图便利”触碰到法律底线,下面检察官从一起案件中为大家解答为什么常见的销售猪肉的行为会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小张是一家小超市老板,为了多赚一些钱,小张想到了在自家超市门口的空位摆摊卖肉。因为自己杀猪卖挣的钱更多,于是小张从2024年1月起陆续从周某处购买20万余元没有检疫证的生猪并在没有办理屠宰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生猪私自放在自家小屋内宰杀并销售,非法获利2万余元。
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小张违反国家规定,2024年11月12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小张起诉至东乡区人民法院,同年12月2日人民法院对小张作出有罪判决。
食品安全无小事,小张购买来源不明的生猪并私自宰杀,生猪是否检疫合格以及屠宰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均无法保证,小张的行为既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又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可见其法律意识淡薄。广大居民群众一定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不然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文字:饶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