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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偷鸡案”,犯罪嫌疑人洪某、邵某因“囊中羞涩”,故合谋前往东乡区乡镇的农户家里偷鸡。其二人相互配合,分别前往马圩镇前江村、后江村等5个村庄农户家里盗得土鸡5只,因形迹可疑被某村农户追问,二人心虚立马跑走,后被巡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五只土鸡共价值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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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履职
经审查,洪某、邵某二人盗窃金额虽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其二人一天内实施盗窃5次,属于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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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T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区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不触碰法律底线,“不懂法”不是脱罪的理由。同时也提醒大家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外出时锁好门窗,发现财物丢失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文字:饶珊慧
编辑:刘婕
审核:李波、陈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