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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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3-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No.1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No.2

虚假诉讼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

(十)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No.3

司法实践中,下列认定为虚假诉讼的:

(一)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二)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的;

(三)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的;

(四)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五)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


No.4

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5

线索举报途径

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举报: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地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东红路49号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邮政编码:3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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