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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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联合巡查 守护市民“大水缸”
时间:2024-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助力河湖水库管理与保护,维护水库生态功能,10月24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河长办,对蛮桥水库开展联合巡查活动。

经现场联合调查,发现蛮桥水库库尾存在两处非法矮围问题。有人建设矮围堤坝将水库一角围起,并设置排水设施,在此进行水产养殖。非法矮围行为既影响水库防洪蓄水功能,养鱼过程中投放的饲料药品又可能破坏水库生态环境。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守护水库生态安全。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立案调查,并于近期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拆除案涉矮围、圩坝,同时对辖区管理的水域进行全面排查,加大非法占用库区的打击力度。

下一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将实时跟进案件整改进展,常态化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水生态建设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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