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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启动调查程序,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整改,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9月,我院干警与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加油站联合开展安全摸排时发现,东乡区某乡镇加油站在正常营业,但其防雷装置最近的检测报告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已逾期近一年未进行新的检测。
加油站属于带有存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油品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且车辆人员往来密集。防雷装置是加油站应对雷击天气、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设施,逾期未检,无法确保其有效性,一旦遭受雷击,极易引发灾难性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该加油站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国家强制性安全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涉事加油站立即整改,按期委托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开展全区专项排查,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的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看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项目是否全面合格等。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调查,要求该加油站及时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活动,督促在营加油站按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安全生产无小事。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加油站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按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广大群众若发现类似安全隐患,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