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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采伐莫越界 违法必追责
时间:2026-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采伐莫越界 违法必追责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2日 18:22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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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严厉打击越界采伐行为,以法治力量守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何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参加山场林木公开招标并中标,本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采伐工作。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何某某擅自超出承包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并将违规采伐的林木售卖至某木材收购公司。随后,东乡区马圩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这一盗伐林木线索,依法移送至东乡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经鉴定,何某某盗伐林木面积31.72亩,皆为优势树种为“火炬松”。

处理结果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蓄积量43.42立方米,数量较大,已涉嫌盗伐林木罪,遂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376元。

 林木采伐须严格按承包范围、数量、树种执行,超界采伐即违法。检察机关将坚持刑事追责与公益诉讼并举,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筑牢生态安全法治屏障。


文字:徐学良

编辑:刘婕

审核:刘前、陈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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