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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过三巡,有人昏昏欲睡,有人言语失态
也有人,瞬间变成“街头霸王”。
酒醒之后,他追悔莫及,但法律没有“后悔药”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某日晚,醉酒后的乐某觉得路边的汽车碍眼,便抬脚猛踹该车车门,车内两名乘车人(杨某和李某)见状立即下车理论,双方发生争执。乐某情绪失控,默默转身回到自己停在附近的汽车旁,从中取出一把长约70厘米的砍刀,返回现场持刀对杨某进行殴打,李某在一旁阻拦。案发后,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李某未见损伤。
检察履职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持砍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判决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 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酒精从来不是冲动的“许可证”,更不是法律的“免责牌”。法律不惩罚你喝过的酒,但必惩罚你借酒犯下的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适量饮酒,保持清醒;遇事冷静,克制情绪;远离管制刀具,不给冲动留“武器”。
— END —
文字:闵心怡
编辑:刘婕
审核:危定安、陈莎